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9年7月15日晚,邓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湘东出发赶到萍乡。21时许,邓某沿跃进路从萍矿方向往洪城大厦方向行驶,途经萍乡三中路段时,与前方由黄某驾驶的小车追尾,造成邓某本人受伤及上述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邓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配合到场交警调查。经鉴定,案发时邓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6mg/100m1,属于醉酒状态;经交警认定,邓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与被害人车辆发生追尾,造成本人受伤和两车受损结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96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