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敖某、周某雪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某银行欠款本金额68640.75元,罚息(含复息)1106.83元及承担自2019年4月17日起的实际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息。被告周某海对上述被告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敖某、周某雪于2018年2月2日向原告某银行申请借款,被告周某海为被告敖某、周某雪提供担保,借款本金为10万元,借款期限为11个月。被告敖某、周某雪并未在约定还款日及时归还款项,最后一次还款时间是2019年1月2日。截止2019年4月16日,被告敖某、周某雪应归还原告欠款共计69747.58元,其中本金68640.75元,罚息1106.83元。经原告某银行多次催收后三被告仍不履行清偿责任,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三被告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借款消费后应按期还款,未按期还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