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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房产中介公司起诉买房者,以“跳单”为由索赔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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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6 13: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2月,被告何某在原告萍乡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员工的带领下,实地察看了原告提供的三套住房,并在原告提供的《看房确认书》上承诺:“如果最后成交该房屋,同意向原告支付最后成交价格的1%为中介佣金,被告及被告家属假如私下成交该房屋,愿接受原告双倍中介佣金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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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告萍乡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带领下,被告何某看中了三套住房中的其中一套,并就该房屋的价格与原告进行了商议。最终,被告何某从第三方A房产中介公司处以低于原告公司给出的房价购买了该套房屋,并已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
原告萍乡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得知详情后,多次联系被告何某要求其按照《看房确认书》承诺,支付中介佣金与赔偿金,但何某置之不理,故萍乡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何某支付原告中介佣金4千余元与赔偿金4千余元。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双倍中介佣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因此,被告对其购买房屋的意向有选择房产中介机构的权利,被告通过A房产中介公司购买房屋的行为属其行使选择权的权利。其次,被告购买成功的房屋是否属于私下成交,依照文义解释,私下成交,应为被告撇开原告与房主成交,而现有证据证明,被告系通过A房地产公司购买的房屋,价格低于原告提供的价格,并支付了佣金,故其购房行为并非私下成交。原告仅为被告提供了看房服务,并未促成购房合同的成立,故原告不能要求被告支付佣金。综上所述,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来源:江西政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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