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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 首犯获刑十七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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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0 09: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19日,安源区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等27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依法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串通投标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吴某等21名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者判处十五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附加刑。对5名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八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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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今,以王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经营当地电厂炉灰业务、非法控制该市某镇区域工程建设,攫取了巨额利润,拥有了强大的经济实力,并以其获取的经济利益、工程项目通过直接给予、间接输送的方式维系、支持、促进组织活动和发展,以其经济实力对该组织进行非法保护。在此过程中,该组织实施了串通投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妨害作证、包庇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大肆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按照组织者、领导者等人的意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依仗组织的威慑力和暴力行为承揽了当地大量建筑工程,大肆攫取经济利益,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该组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事实大肆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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