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
被告人李某华、刘某、周某因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7月刑满释放后,与被告人李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居住的良坊镇富民村的工程建设中,多次进行阻工、言语威胁以强揽工程、强行入股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莲花县人民法院认定四被告人构成恶势力团伙犯罪,并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华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判令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 一审判决现已生效,四被告人已交付执行。就其判处的罚金及违法所得的追缴,已移交法院执行局。
2016年10月2日上午,何某、钟某等人因债务纠纷,对被害人廖某进行殴打,造成其轻伤二级。案发后,何某表兄先后两次找被告人易某说情,请求关照,易某表示同意。2017年7月左右,被害人廖某先后三次找易某,请求派出所对何某等人立案侦查,但易某再三推脱,该案一直未刑事立案,致使何某等人长期未得到法律追究。2018年1 月,萍乡市公安局收到反映何某等人涉嫌犯罪的举报材料,3月9日,安源分局对何某等人立案侦查。2019年2月18日,安源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何某等人构成恶势力。
莲花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易某构成徇私枉法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与所犯贪污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一审判决现已生效,被告人易某已交付执行。就其判处的罚金及违法所得的追缴,已移交法院执行局。
2015年12月,被告人朱某平被推举为自发组织的莲花县某村老年协会会长后,将该村老年协会改名为某村立本堂管理委员会(简称为“立本堂”),由其担任会长,该村朱氏宗族祠堂每房各推举一至二个代表管事为副会长、会计、出纳或成员(老年协会和“立本堂”均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社团登记)。该组织成立后,开会确定对外姓在该村占用土地建房等事项收取用地金。并在此后,打着维护、管理宗族土地的名号,敲诈勒索、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强占土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莲花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朱某平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朱某平为该恶势力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对朱某平及涉案的其他11名被告人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告人朱某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被告人朱某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三、被告人朱某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四、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五、被告人朱某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被告人朱某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七、被告人朱某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八、被告人朱某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九、被告人朱某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十、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十一、被告人朱某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十二、被告人朱某仔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另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予以追缴,退赔给各受害人。 一审宣判后,朱某平等人不服提出上诉,现案件正在二审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