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名单来惩戒
为求“除名”把债还
欠账不还,有失诚信,必遭法律惩治。 身为民营企业萍乡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老总张某某就因自己无故拖欠货款,又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结果导致自己名誉受损,出行受限。10月23日,瑞昌市人民法院利用“失信”名单联合惩戒机制作用,顺利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货款42.05万元执行到位。 原告瑞昌市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萍乡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货款及诉讼费用共计42.05万元。 因被告无视法律约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原告遂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受理该执行案后,承办法官在执行中经过调查和了解,初步掌握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得知其有能力履行申请人的货款。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无视法律规定,仍我行我素,拒不配合执行。 该案一拖再拖,迟迟不能结案。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帮助申请人挽回损失,也让被执行人受到法制教育和法律惩戒。该院决定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进行惩戒。在受限的日子里,被执行人顿时名声大跌,行为还处处受限。 为了洗清“污点”,早日恢复信誉,获得行动自由,被执行人主动联系了瑞昌法院,将拖欠的42.5万元案款履行到位,终于不再列入“失信”名单。 来源:瑞昌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