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莲花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未批先建”专项检查活动,督促全县建设单位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此次检查,重点对县工业园摸排发现的新开工的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核查,执法人员主要查看工程现场,查阅环评审批相关资料。检查中发现一公司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投入生产,并在环境执法人员下达通知责令其停产后继续生产作业。对此,莲花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设备,恢复原状。同日,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莲花生态环境局将该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县公安局当日对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余某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下一步,莲花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排查,严格查处,做到“发现一家,查处一家”,加快推进建立最严格环境管理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长效机制。 来源:萍乡市莲花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