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法院依法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李女士与张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2012年5月生育一子取名张小某。2017年4月李女士与张先生因感情破裂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张小某由被告张先生抚养,李女士支付抚养费。2018年张先生再婚,李女士得知前夫张先生再婚后,认为前夫不能很好地抚养孩子,为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和条件,故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孩抚养关系。 安源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与张先生离婚时达成的关于婚生小孩的抚养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现张先生虽再婚,但并不影响其对孩子的关心和爱护,张先生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其仍有条件和能力抚养孩子,且张先生庭审中表示愿意继续抚养孩子,而李女士未向法庭提交符合法定变更抚养关系条件的相关证据,其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不充分。随意改变孩子的抚养关系并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遂作出上诉判决。 来源:萍乡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