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谭某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的手续。 1995年8月原告谭某的父亲因工去世,谭某因此获得2万元抚恤金,该款由其监护人刘某保管。谭某7岁时,因被告杨某购车之需,双方协商谭某以2万元购买杨某案涉房屋,所有证件更改为谭某的名字。购房款由其监护人刘某经手,且刘某代表谭某与杨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该契约签字后,谭某的母亲即刘某将2万元购房款支付给杨某,杨某也将房屋及权属证书交给了谭某的母亲,谭某及母亲、继父搬去该房屋居住后,多次要求与杨某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权属证书的过户手续,被告却一直以手续不全而不予配。为维护谭某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2002年11月原告谭某由其法定代理人刘某与原告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谭某通过刘某向被告杨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万元,被告杨某也依约交付了房屋及房屋产权证书,谭某也实际居住多年,根据《房屋买(卖)契约》的约定,杨某以2万元将该房屋卖于谭某,所有证件更改为谭某的名字,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