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以实发工资与合同中约定工资不一致,将单位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蒋某于2018年4月入职被告某公司。2018年6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底薪2000元,被告为原告提供综合工资即底薪+绩效+奖金的福利待遇。合同签订后至2018年12月份期间,被告实际按绩效工资、职务津贴、交通话费补贴、全勤奖励、加班工资的组成向原告发放的工资,原告均签字领取。现原告以被告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五个月的底薪1万元。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综合工资即底薪+绩效+奖金的福利待遇,并明确底薪为每月2000元,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发放底薪,而是按绩效工资、职务津贴、交通话费补贴、全勤奖励、加班工资的组成方式向原告发放工资,原告签字确认后领取了工资,可以视为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变更了合同内容。本案中,如果原告对于调整后的工资待遇不予认可,应和被告进行协商,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合同变更后至离职前曾就工资变更向被告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对变更后合同的认可,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