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的李某(化名)与王某(化名)于2018年1月10日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孩子随其父亲李某生活,但协议中未对抚养费作出约定。2019年10月孩子向法院提出诉请:请求判决王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原告满18周岁止。
(网络配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原告父母离婚时,已明确原告归其父亲抚养,但双方未对抚养费作出明确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8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 l来源:湘东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