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贺某华、贺某根拘役二个月。 为索取李老板分别所欠贺某华、贺某根、陈某(侦查机关称在逃)的债务,2017年10月9日下午,贺某华同陈某将李老板带至萍乡市区某酒店房间,限制李老板人身自由。后贺某根、贺某华又带李老板转移至萍乡市区某国际酒店一房间,主要由贺某华、贺某根采取跟着、看守等方式限制李老板人身自由,以此迫使李老板筹钱还债。直至2017年10月14日,李老板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于当日下午在酒店解救李老板,并当场抓获贺某华、贺某根。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华、贺某根为索取李老板所欠其借款,将其带至酒店,采取看守、紧跟等方式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达六天之久,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在本案中二被告人均有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