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8年何某因工作需要向文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3分,还款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何某未按约向文某归还借款,文某多次催讨无果,只能诉至法院。 何某在庭审中提出,与文某的借款属实,但是存在高利息,如果可以将之前计算过的利息按照法律规定冲抵本金,可进行调解,文某不同意。 为了缓和双方的矛盾,庭后,主审法官对文某进行耐心疏导沟通,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对还款本金及利息进行核算,同意用部分利息折抵本金,最终双方达成何某向文某偿还6万元的调解意见,并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何某将6万元现金偿还给文某,文某当场撤诉。 法官提示: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是年利率24%-36%之间借款人已自愿支付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只要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