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电动车在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 也成为城市交通一大隐患 乱闯红灯、逆向行驶 乱停乱放、随意穿行 …… 各种乱象屡禁不止 交通事故持续高发
这不,萍乡动真格了
 为加强我市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市公安局按照市政府2019年的立法计划要求,2019年6月6日正式启动了《萍乡市电动车管理办法》立法起草工作,在市内外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萍乡实际,同时将近年来全国各地对电动车管理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比较成熟的工作经验吸收进来,制定《萍乡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填补了我市在电动车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助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12月10日 我市召开立法听证会 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都有谁参加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由市司法局主持召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派员参加,来自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律师、保险行业协会、电动车行业协会、邮政快递物流行业协会、电动车销售企业、物流企业、保险公司、环卫公司、电动车车主、社区居民、交通管理领域的40余名代表参加听证,人员之多、层面之广都属首次。
听证会有哪些焦点?
焦点一Q:《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申请表、示范文本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向社会公布,合理设置办理点、简化办理手续,为办理电动车登记提供便利。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实行带牌销售。 A:听证代表意见建议: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挂牌存在一些不便,应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并同时购买相关保险等更加便民的举措。
焦点二Q:《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之十二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十三款规定: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A:听证代表意见建议:驾驶电动自行车也应有年龄上限规定,建议70周岁以上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规定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适应现实情况,应放宽年龄限制;我国目前对于电动自行车安全座椅并没有相关规定、标准,强行安装可能会带来安全隐患。
焦点三Q:《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车依法按照机动车管理。驾驶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通行的有关规定。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汽车驾驶人应取得准驾车型为C2以上机动车驾驶证。 A:听证代表意见建议:驾驶电动车的群体中存在许多中老年人,考取相应驾驶证存在较大难度,应适当放宽要求,在申领牌照时可以进行相关安全法规的学习与教育。
焦点四Q:《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动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禁止在建筑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A:听证代表意见建议:《办法》只强调了禁止电动车充电的区域,但对设置电动车安全充电区域没有表述。近年来,电动车充电引发的安全事故也比较突出,在公共区域和许多小区并没有电动车充电设施,导致居民私拉乱扯电线给电动车充电,建议加大投入,建设公共充电区,并在小区引入第三方公司,提供充电服务。
焦点五Q:《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号牌、行驶证、登记证或者取得临时通行标志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车在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A:听证代表意见建议:按照我市目前的规定,临时通行标志申领截至2019年12月31日,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这意味着有些电动车购买5年多后就不能上路行驶,将增加群众的负担,应该根据电动车的使用时间适当放宽期限。
听证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相关部门将进行认真梳理研究 根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报告 此外还将继续征集意见建议
《萍乡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草案)》 你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都可以积极提出 让我们携手共建 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来源:萍乡日报全媒体 ◆作者: 记者 陈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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