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张某结婚后,丈夫李某经常赌博,对家庭不闻不问,张某两次起诉离婚未果后,夫妻感情仍未改进,无奈之下,张某第三次起诉离婚。近日,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婚生小孩李某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 贵州女子张某与萍乡男子李某在贵州务工时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一年后双方登记结婚,后生育女儿李某某,李某某一直随父亲生活。婚后双方经常为李某赌博等家庭生活琐事吵闹,因夫妻感情不和,2016年3月份张某前往福建、九江、浙江等地务工至今,期间一直与李某分居生活,仅有的电话联系也是为女儿的生活和教育。张某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曾于2018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在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二人仍继续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毫无改善。同年10月张某又起诉离婚,但因在六个月内,双方未出现新情况、新理由,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张某认为李某不珍惜夫妻感情,与其已无和好可能,于是在2019年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相识相恋后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女儿,应视其婚姻基础和婚后初期感情较好,造成感情不和的主要原因是双方不能有效沟通、相互信任、相互体贴、谅解,遇事处理方法欠妥,不能以家庭子女为重。2018年3月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仍不各自反省,改善夫妻关系,增进感情,不以家庭子女为重,履行夫妻义务,继续分居生活,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有责任。原告多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如继续维护原、被告婚姻,不利于双方正常工作、生活及小孩的健康成长,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以解除。婚生小孩李某某一直随被告生活至今,考虑其健康成长,由被告抚养更为适宜。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若被告要求抚养小孩其自愿承担每月小孩抚养费1000元至小孩十八周岁止,并凭票承担小孩教育费和医药费的50%,属其自身权利处分,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认可。遂判决如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