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称,谢某、周某、胡某等5名被告因经营某商业广场需要,于2017年1月向其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及借款合同书,5名被告至今仅归还一部分利息,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安源区法院。被告辩称,借款100万元属实,2017年10月张某在商业广场买了5间店面抵了80万元借款本金,期间还了20万元现金作为本金,以及两个店面一年的租金和押金作为利息,借款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商铺买卖协议中原告张某的签名并非其本人签名,是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不能确认,同时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该商铺的用地属于国有划拨土地性质,故对商铺买卖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被告称以店面抵债80万元及两个店面一年的租金和押金的证明目的,法院均不予认定。被告偿还的20万元现金,根据“先息后本”原则应视为利息。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谢某、周某、胡某等5名被告向原告张某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遂判决5名被告共同偿还张某借款100万元。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