舌尖上的原罪
胡某在莲花县某市场经营狗肉、羊肉等生意。
胡某多次在菜市场购买明知系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
经查,被告人胡某共计购买55只冬茅老鼠、1只泥猪、2条乌梢蛇、1只野猪,交易金额共计16453元人民币。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吃肉有风险
吃货需谨慎
来源:莲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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