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雨杏)近日,湘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林某支付王某拖欠的租金等共计1.7万余元。 林某在王某处租赁了一批钢管、扣件、竹跳板等材料,双方签订合同,对租赁价款、清洗费及未归还租赁物的赔偿标准等进行了约定。随后林某的工程建设完毕,经双方结算,林某仍剩部分材料未归还,按照合同约定,林某应赔偿王某损失合计30445元。王某多次催讨,林某均拒绝支付,王某遂诉至湘东区法院请求依法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扣除林某已给付押金1.3万元,被告还应支付王某1.7万余元。王某的诉求于法有据,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萍乡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