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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跑路” 担保人代偿后诉求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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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3 11: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后,主张追偿权的案件。
  2019年8月30日,被告吴某向萍乡某公司借款30,000元,约定借期20天,原告刘某对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2019年10月,萍乡某公司将借款人吴某、担保人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以及要求刘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萍乡某公司与本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吴某向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吴某到期未归还,原告向萍乡某公司代为偿还上述款项。经原告向被告追偿未果后,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原告刘某代被告吴某归还萍乡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应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具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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