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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借钱不还被起诉,拒不到庭应诉被缺席判决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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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 06: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萍乡市安源区法院新年伊始不松懈,近日,当庭宣判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4.7万元。
2015年6月17日,被告李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出具借条后在借款人处签名。该款被告一直没有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经法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抗辩权利。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故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所欠原告借款4.7万元应予偿还。关于借款利息,因原、被告之间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应视为不计算利息,对其利息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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