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源区人民政府关于制止 耕地抛荒的通告 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是国家粮食安全的保障。为制止耕地抛荒、提高耕地效益,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制止耕地抛荒、提高耕地效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要管护好承包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拋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按照该规定,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的耕地,村集体或村小组应当依法收回发包的耕地。对劳动力转移到第二、三产业或其他原因致使耕作确有困难的农户,可以采取长期转租、季节性转租、耕地入股等耕地流转利用办法,签订托管协议,交给有条件的耕作者实行集中经营,也可以交由村集体,签订协议实行托管经营。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要切实按照相关法律要求管护好流转耕地,不断提升地力,不种植、不安装违反法律及规定要求破坏耕地条件的作物、设施。 二、村集体或村小组要履行管护耕地的第一职责。村集体或村小组是耕地的发包方,是管护耕地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管护耕地要做到底数清、责任明。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针对一年以上撂荒耕地的村民发放警示单,针对两年以上抛荒耕地坚决依法依规流转。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村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每平方米五至十元的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区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三、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政策性补贴管理。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政策性补贴监管,规范补贴发放操作流程。稻谷补贴按照“谁种粮,补贴谁”的原则进行,即“对在我区范围内耕种稻谷的农户发放稻谷补贴,按实际种植面积发放给直接从事水稻生产的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直接发放给管护好承包耕地的农户,对承包耕地进行抛荒的农户,不得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将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耕地上以农业开发和大棚房名义建设占用耕地的违规违法设施。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责令其恢复原种植环境。 特此通告。 安源区人民政府 来源:安源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