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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杀野生动物,上栗县3人被公诉,当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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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5 11:3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4日,上栗县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等3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上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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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审查起诉

经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三案的被告人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行为构成了非法狩猎罪,侵害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破坏了当地生态系统的物种多样性,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按照其所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价值进行赔偿,用于生态修复,并在本市电视台或报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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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宣读公诉书)


判决结果


案例一
基本情况2019年10月,张某某、周某某在上栗县杨岐乡某山岭布置电流升压器装置非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野猪1头并出售获利2700元,案发后该违法所得被没收,经评估该野猪价值500元。
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没收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两人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人民币500元;同时在萍乡市电视台或《萍乡日报》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二

基本情况:2019年7月,肖某某持气枪在上栗县赤山镇某地非法狩江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斑鸠2只,经评估价值共600元。

判决结果: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赔偿生态修复费人民币600元,并在萍乡市电视台或《萍乡日报》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三

基本情况: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叶某某持气枪在上栗县境内非法狩猎无危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乌鸫11只、江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斑鸠3只、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八哥2只,经评估上述野生动物价值共7000元。

该案择日宣判。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肖某某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了公开赔礼道歉。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周波在庭审后接受采访表示: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滥食野生动物给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巨大隐患,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希望通过今天案件的公开审理,能够进一步增强公民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和树立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推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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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栗县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周波接受采访)
来源:上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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