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作出二审裁定,对上诉人刘某某等4人犯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6年8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纠集吸毒人员被告人肖某甲、被告人肖某乙,为倾倒建筑工程弃土牟取非法利益,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丰村、大星村、上栗县彭高镇等地区,实施了2起敲诈勒索犯罪事实、1起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事实、3起违法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以刘某某为首、肖某甲、肖某乙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肖某甲、肖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阻工和举报相威胁,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某、肖某甲、肖某乙及郑某某为倾倒弃土,故意推倒围墙毁坏树木,破坏公私财物价值8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刘某某、肖某甲伙同他人,用石头砸打被害人货车玻璃,任意毁损他人财物,造成损失340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某纠集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被害人,造成二人轻微伤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分别判处六年八个月到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部分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恰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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