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2016年年底,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相识。期间,曾某某谎称自家在某花炮厂有股份,并自己出钱购买了一些花炮送给杨某某,取得杨某某好感后,二人确立情侣关系。期间,曾某某以生意周转的名义,骗取杨某某微信转账2万元用于偿还债务。2017年9月,和杨某某分手后,曾某某开始和被害人吴某某交往,并提议让其去办理网贷,承诺由他归还所有网贷。随后,曾某某以为吴某某弟弟买车为由,骗取吴某所有网贷共计4万余元,曾某某收到转账后全部用于归还自己的其他借款。 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萍乡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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