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夫妻双方均是残疾人的离婚纠纷案件。 黎某与易某均系残疾人,黎某有言语障碍,为三级残疾人。易某患小儿麻痹症,生活不能自理,为一级肢体残疾人。二人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黎某外出务工至今,与易某长期两地分居。2018年8月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驳回。2020年1月黎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在审理过程中,易某提出如双方离婚,自己属无过错方且是一级肢体残疾人,黎某需给予自己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黎某独自外出务工多年,2017年年初至今未再回家,与易某长期两地分居,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易某为一级肢体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黎某尚有劳动能力,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身体状况等因素,法院判决准予黎某与易某离婚,黎某向易某支付2万元经济帮助款。 来源:萍乡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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