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陈某、李某偿付原告王某劳务费等款项近3万元。 原告王某于被告陈某、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被告陈某要求在被告的客户公司、被告家中及经营的某陶瓷经销店等场所拆、装、修空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部分劳务费与材料费,其中被告李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原告王某1万元,剩余款项累计近3万元未付。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要求支付余款,被告陈某对尚欠款项无异议,但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被告李某以已与陈某离婚为由拒绝支付。原告因追讨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李某支付原告劳务费近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与原告之间形成了提供素材的劳务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原告按要求履行了拆、装、修空调的义务后,被告陈某未及时支付劳务费与材料费,已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陈某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而该债务发生在被告陈某、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也证实了被告李某向原告支付过部分款项,且在微信中对未付款项也表示了尽快支付之意思,该债务系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而产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该欠款应视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该欠款的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