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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房租门店被锁,萍乡一餐馆老板反诉房东索赔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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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3 15:5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拖欠房租,出租人一纸诉状将承租人告上法庭,没想到承租人竟提起反诉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原来出租人在数次催缴房租无果后竟将承租人的门店上锁,致使门店无法使用。
近日,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租赁合同纠纷,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由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萍乡某置业公司租金150933元,并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张某的反诉诉讼请求。
2016年9月7日,萍乡某置业公司与张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将488.72平米的商铺租给张某,租金为17元/平方米/月,租赁期为三年。合同签订后,张某将承租的商铺用于餐馆经营,并向公司支付押金10000元和三个月租金24925元,后未再缴纳租金。
2018年12月,张某经营的餐馆因设备整改而暂停营业。因多次催缴租金无果,公司便在餐馆已锁的门上再次加锁,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张某支付租金152596元,张某认为公司对其门店上锁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反诉,要求公司赔偿其1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商铺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和萍乡某置业公司均有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方面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张某承租店铺后未按约缴纳租金,构成违约,现公司以其迟延支付租金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另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在张某门店加锁,故仅支持加锁之前张某欠付的租金150933元。另一方面,引发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张某未按约及时缴纳租金,在公司多次催讨后其仍未采取任何积极措施,可以认定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违约在先,并引发了公司后续锁门行为;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张某在知道公司在其店铺上加锁后,未及时采取主动协商或诉讼途径等方式积极维护自身权益,而是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放任该种损害的延续,对未能及时恢复营业自身有重要责任;而餐馆经营受制于市场风险等多种因素,现张某要求按其之前营业期间的利润收入计算因锁门导致无法经营的营业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张某要求公司赔偿损失的反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如上。
来源:萍乡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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