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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一个女人,萍乡这两伙人在高铁站附近斗殴,三个人犯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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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6 18:2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聚众斗殴的案件。被告人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肖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2019年10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肖某在本市步行街附近碰见其前女友与被告人高某在外吃夜宵,为泄愤对高某进行殴打,高某被打后双方离开现场。2019年10月4日下午,高某通过微信联系到肖某,并要求肖某赔偿其医药费,双方在微信上协商未果进而相互语言威胁。高某将其被打的事情告知另一被告人杨某后,杨某通过微信联系肖某,要求与肖某见面谈赔偿医药费的事情,双方在微信上互相对骂并约架,并确定约架地点为本市高铁站附近。随后,双方纠集多人赴约。当晚20时许,高某等人与肖某等人在高铁站附近见面进行商谈,随后双方发生斗殴。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杨某、高某纠集他人参与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在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杨某、高某行为积极、作用明显,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在双方斗殴过程中有阻止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肖某、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杨某有吸毒劣迹,结合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不同意其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遂判决如上。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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