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一位群众手持一面“警电联手依法治电,打防并举共筑和谐”的锦旗走进了湘东公安,对办案民警说:“感谢你们,神速破案为我们挽回了损失。有你们在,我们放心!”
今年1月份以来,湘东辖区内发生多起窃电以及破坏电力设施案件,造成较大损失,影响恶劣。湘东警方高度重视,立即抽调刑警大队精干力量组成专案小组,昼夜不分,全力侦破此案。 因当时处于疫情高发期,人员出行受到很大限制,给办案民警带来了极大不便,但为了能尽快破案,办案民警克服困难不分昼夜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周某和易某,3月16日,办案民警一举将犯罪嫌疑人成功抓获。
锦旗虽小 情义无价 让我们为警察蜀黍点赞!
普法链接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支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后,警察蜀黍提醒各位 保护电力设施有你有我 广大的市民都是城市守护者 来源:平安湘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