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各机关单位、企事业、商户、居民:按照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以及《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或者服务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自2020年元月1日起,各单位、企业、商户和居民需依法依规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萍乡市发改委收费依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来源:莲花城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