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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周某犯信用卡诈骗、盗窃罪,看检察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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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3 14:3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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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大海(化名)犯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周大海(化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2、被告人周大海(化名)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规避信用卡诈骗,要牢记勿轻信手机信息、保护好刷卡密码、设置支付限额等防范要点。常见的诈骗手段有短信通知“亲切”指导、电话联系索要密码、伪造网站诱人上当、制造信用卡被吞假象、演双簧瞬间调包等。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莲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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