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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男子战“疫”不配合反添乱 妨害公务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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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3 18:4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

全民同心同向共战疫情。

然而,

有的群众对社区疫情管控有抵触情绪,

不配合工作反而给大家添乱,

结果挖个坑把自己跳进去了。

本周安安检察官要讲的是一起

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的涉疫妨害公务案。


案件要从3月的某天说起

被告人小天醉酒后由朋友送回家。因二人未佩戴口罩,小天在萍乡某小区防疫执勤点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小伟发生口角,小天朋友帮其戴好口罩并将其送回单元楼下后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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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天回家后,告诉妻子自己在小区门口被保安打了。其妻子气不过,便到小区门口找小伟等人理论。小天跟过来即上前与小伟发生冲突,双方被劝开后报警。小天夫妻联系十余名亲友到现场支援,导致现场聚集二三十人且多人未按规定佩戴口罩。

民警张某及协警帅某赶到现场处理。而后,小天等人不顾民警劝阻对小伟进行殴打,小天还朝协警帅某头部打了一拳。次日,小天自知犯了错,主动到辖区派出所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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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安源区检察院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对小天提起公诉,小天自愿认罪认罚,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小天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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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时的冲动逞强,导致自己身陷囹圄,真是因小失大。等待小天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案件中人名均为化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来源:安源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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