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晚20:29分许,郭某驾驶赣J11E0*小车途经芦溪县人民东路时,被正在该路段设点检查的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郭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8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当民警要郭某出示驾驶证时,郭某支支吾吾说没带。执勤民警即使用警务通查询得知,郭某曾于2019年5月21日14时5分,在320国道1058公里路段因饮酒后驾车被交警查处过,目前驾驶证仍在暂扣期间。尚不到一年的时间郭某又因再次饮酒驾车被查,芦溪交警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6日、罚款2000的处罚。
来源:芦溪交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