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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老板欠钱不还被萍乡债主从安徽绑回萍乡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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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8 17:4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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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黎某因张老板欠其货款未还,邀集表弟刘某及一干好友,不远千里前往安徽将张老板“押解”回萍乡,对其进行暴力讨债。近日,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审结了该起非法拘禁案件,被告人黎某、刘某及其它参与人分别被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和拘役五个月不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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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某多次向家住安徽省的张老板催讨货款,张老板均未偿还。黎某便萌生了前往安徽要债的想法。某日上午,被告人黎某电话联系其表弟刘某,要他召集几个朋友一起前往安徽。刘某当即答应并马上召集被告人彭某、金某、钟某将张老板带回萍乡黎某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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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日上午10时左右,刘某了解到张老板未筹到钱,认为需用点手段才能要回货款。刘某在前往黎某家的途中电话邀集了兰某、肖某,并安排彭某将张老板带至湘东区已经废弃的一废弃工地。
      在废弃工地,刘某与彭某、肖某、兰某负责唱“黑脸”,先后持甩棍殴打张老板,逼他还钱。黎某、钟某两人负责“唱白脸”做张老板的思想工作要他想办法。后张老板借联系朋友筹钱之机,用手机微信求助其朋友报警。下午17时30分左右的时候,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组织警力前往现场,将张老板当场解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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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黎某等七人为索取债务,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黎某邀集他人参与并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被告人刘某应他人邀集再行邀集他人并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系主犯,其余被告人受他人邀集实施犯罪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刘某、黎某等人具有殴打被害人的法定从重、拘禁他人超过24小时的酌情从重情节和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情从轻等情节,判处刘某、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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