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某村委会支付王某货款18900元。
2018年12月,某村委会为采购2019年度“三八妇女节”物品,以25元/瓶的价格向村民王某购买洗衣液756瓶,计18900元,由王某送至各妇女组长处。后某村委会认为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显失公平,请求将王某应收货款调低20%,双方协商不成,王某遂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所谓显失公平,是指订立合同时一方利用订约优势、对方的轻率或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合同,造成双方利益的严重失衡,其设立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免除当事人应承担的交易风险,而是禁止或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益。该案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非显著不平等,且在缔约时,被告并未处于显著不利的地位,原告亦未获得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益,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未违反公平原则,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双方约定的货物,被告认可后,在对账单中签字确认其应付的合同对价。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