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上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事纠纷案,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据悉,王某与刘某存在感情纠纷。某日,刘某通过宾馆某住客将王某约至宾馆,两人发生剧烈争吵,王某欲离开,行至宾馆过道时,刘某将其装在矿泉水瓶中的汽油泼到王某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还对王某进行殴打,造成其重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无力赔偿王某损失。 之后,王某以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宾馆,并诉请法院判令宾馆赔偿其60多万元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点燃汽油后,宾馆老板通过监控看到火情后便前去灭火,同时拨打了120和110,并协助医护人员将王某送上了救护车。 法院认为王某非直接住客,宾馆虽有保障相对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义务,但刘某故意犯罪行为隐蔽,其伤害王某的是有针对性且有预谋,不具有可预见性,宾馆无安检权利。宾馆老板也尽到相应救助义务,对王某所受到的伤害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诉讼请求被驳回。 来源:上栗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