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2]35号)第一条第二款: 集中办理驾驶证注销。 正在依法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的人员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驾驶人,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 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七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现公告下列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注销。
来源:萍乡交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