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制报5月15日讯 蔡美来报道: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和谐的邻里关系能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的美满。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邻里纠纷砌墙堵路而引发相邻纠纷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黄某甲老屋与黄某乙、黄某丙家呈一倒“品”字形形状。2012年,黄某甲利用老屋从事鞭炮筒子加工,其出入路位置为黄某乙和黄某丙两房屋之间,宽度可供农用小金刚汽车拖货使用和出入。2017年3月,因黄某甲、黄某乙双方发生矛盾,黄某乙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靠自建房屋座向左边将包含黄某甲出入路在内的四向范围奠定基脚建房,且已用红砖砌成高约1米-1.4米的墙体,该墙体的最左侧与黄某丙房屋之间只留有1米左右的道路,导致黄某甲老屋无法出入。另查明,黄某甲老屋座向四周没有其他可供出入的道路。经当地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黄某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乙拆除违章建筑,恢复道路的原状。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黄某甲现居住在其他地方,但基于对老屋的使用和管理,其确有前往老屋的需求。黄某乙于2001年建房,其房屋与黄某丙房屋之间的空地经过发展成为黄某甲进出老屋并可借助农用车辆通行的必经通道,虽然黄某乙在2017年砌墙之后,在围墙与黄某丙的房屋之间留有1米左右的通道,但该通道并不能满足农用车辆等的通行需求,无论从客观的位置条件还是历史通行情况来看,黄某乙在未办理任何建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砌墙的形式将该通道予以部分堵塞,已经致使黄某甲无法保证原有方式正常出行,黄某乙的行为对黄某甲的通行造成损害。故法院判决黄某乙应当排除妨碍、恢复原有老路原样。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邻里之间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同时,对于未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土地,未经合法程序,不得违规私自占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