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本级) 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 安源区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护和弘扬传统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规函〔2016〕681号)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通知》(赣建科设〔2019〕34号),通过认真普查、筛选、评估,决定将禹门、孔原故居、凯丰故居、高自立故居等7处建筑列为我市第一批(市本级)历史建筑(名单详见附表),现予以公布。 历史建筑所在地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完善联动机制,落实保护责任,研究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措施,认真做好挂牌、保护和修缮工作,坚决制止拆毁、破坏历史建筑的行为。各地、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历史建筑的研究、管理、利用和宣传工作,共同做好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附件:萍乡市第一批(市本级)历史建筑名录 萍乡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萍乡市第一批(市本级)历史建筑名录 编号 | | | | | | | | | | 长21.53米、底宽3.8米、上宽3.1米,高度6.8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