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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一把火烧了萍安钢公司5辆客车被判刑六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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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8 20: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以来,萍乡市两级检察院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牢固树立司法保护理念,持续强化服务保障意识,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优势,细化工作举措和抓手,切实增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为优化民营经济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贡献萍乡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蒋某某等人故意伤害取保候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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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系某公司董事长,因情感纠纷,伙同其公司员工林某、邓某、张某,故意殴打他人致轻伤二级。案发后蒋某某等4人主动投案,并积极向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得谅解。安源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该民营企业的实际主管人员)犯罪情节轻微,供述稳定,考虑到企业的正常运营,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对蒋某某等3人依法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安源区检察院及时对全案全员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根据蒋某某等3名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综合考虑企业发展需要,依法决定对蒋某某、邓某取保候审,有效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何某某、刘某某非法经营盐业不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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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期间,萍乡某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刘某某在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将食盐批发给湘东区各食盐零售店获利。湘东区检察院从服务保障非公企业权益角度出发,审慎办理该案,作出不予逮捕决定,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企业人士的羁押。在审查起诉阶段,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刘某某成立的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曾签署了《配送合同》,具有商务合作关系,累积获利25万余元,综合嫌疑人悔错表现、案件发生于国家盐业体制改革的过渡期间等案情,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保护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防止把改革创新视为犯罪,护航改革有序推进。


陈某某故意伤害不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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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伙人陈某某与杨某某、陈某淼之间因相互猜疑引发经济纠纷,并升级为争吵和打斗。经鉴定,造成被害人陈某淼轻伤二级,被害人杨某某轻微伤,事发后陈某某后悔不已、立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提出对陈某某从轻处罚建议,考虑到陈某某与二名被害人本为合作伙伴,因经营过程中被怀疑猜忌而一时恼羞成怒挥拳打人,承办检察官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6月25日,陈某某认罪悔过,与陈某淼、杨某某在湘东区检察院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对陈某淼、杨某某予以赔偿并获得对方谅解。湘东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属于商事合伙产生的经济纠纷,事发后陈某某积极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获得受害人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陈某某没有故意犯罪前科,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最终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结合案件办理开展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黄某某等11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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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等11人均为民营企业负责人,2014年至2017年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7-8%开票费的方式,由江西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税额为5万余元至67万余元不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在税务机关认证并抵扣。案发后,黄某某等11人均主动投案自首,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先后被取保候审。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认为,黄某某等11人均实施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同时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案发后均积极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全部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黄某某等11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在司法办案中践行“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严控羁押”“慎捕慎诉”等司法保护理念,促进民营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刘某某侵害萍安钢公司合法权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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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刘某某因未通过其原单位萍安钢公司组织的考试而只拿生活费一事不满,两次故意损毁公司指纹考勤机,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至2017年期间,刘某某多次采取泼粪、泼焦油、放火等方式报复萍安钢公司。2018年4月1日,刘某某又放火烧毁该公司5辆客车,经鉴定,被烧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00 800元。2019年1月4日,湘东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放火罪将刘某某起诉至湘东区法院。同年6月19日,法院以刘某某构成放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通过司法办案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安全有序环境。



李某与承运司机职务侵占棕榈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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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承运萍乡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棕榈油的司机黄某民、刘某胜共谋,黄、刘二人先后数十次在运输棕榈油途中抽取部分油品低价出售给李某,共获利22万余元。公安机关以三人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安源区检察院在市检察院的指导下,对三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会同法院做好被告人退赃工作,为被害企业挽回损失30万元。2019年11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各判处黄某民和刘某胜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结案后,安源区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法院承办人联合走访被害企业,全面研判分析被害企业经营管理风险点,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同时,两级检察院与被害企业建立常态联系机制,及时收集企业的意见建议和司法诉求,为受害企业提供“一对一”挂点服务。


江西希尔康泰制药有限公司被骗药品追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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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江西希尔康泰制药有限公司被境外某公司骗走一批药品。市检察院上门走访了解到该情况后,主动联系相关政法单位,通过司法途径帮助该公司顺利实现财产诉前异地保全,成功将已经在公海、即将运抵国外的药品全部追回并予以财产保全。同时,帮助江西希尔康泰制药有限公司采取置换抵押物的方式,及时将保全的药品售出,有效挽损止损200余万元。对于江西希尔康泰制药有限公司与香港公司的其他商事纠纷,市检察院积极支持其提起涉外商事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香港公司赔付140余万元,最大限度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来源 |萍乡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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