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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检察院对冯德巍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贪污罪一案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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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2 09:2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萍乡市安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建设局)原党组副书记、局长、萍乡市安源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原主任冯德巍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由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冯德巍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冯德巍,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冯德巍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接受指控的事实、罪名和确定刑建议。起诉指控:冯德巍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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