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曾某偿还原告邓某垫付的购车款20万元。 2018年3月,原告邓某与被告曾某当时系男女朋友关系,因被告购车缺少资金,女友邓某替被告支付了购车款,该车登记在被告名下。2018年7月1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8年8月5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取得了离婚证。离婚后,原告就被告购车替其支付购车款一事要求被告出具欠条,被告表达其会还账的诚意,但表示不打欠条。原、被告双方就此购车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该20万元购车款没有最终得到处理,遂引发本案纠纷。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诉争的垫付购车款发生在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前,且该车登记在被告名下,由被告管理、使用、受益,该垫付购车款为原告的婚前财产,被告无证据证明该垫付购车款为原、被告共同所有,故应认定该垫付购车款应为原告婚前财产,为原告一方所有,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款是因被告婚前购车需要而由原告垫付。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一个月,离婚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前垫其支付的购车款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该款利息,因双方无约定,应视为不计息,故对原告的利息请求应予驳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