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一女子贩卖毒品的案件。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何某与陈某(身份信息不详,在逃)在萍乡市安源区某酒店一房间内租住,期间何某收到刘某(已另案处理)微信称想购买5套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何某便告知陈某,确认可以拿到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后,何某便以280元一套0.9克甲基苯丙胺和0.0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的价格向刘某贩卖,何某通过微信收取刘某转账的部分购毒款1250元后将该款项又微信转给陈某,陈某外出拿到五套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回到酒店,何某从该五套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中扣除约1克甲基苯丙胺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供自己吸食,再将剩余的毒品交给陈某,由陈某在酒店内的楼层过道交给刘某,并由陈某收取刘某购毒的余款150元。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何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三次,共计5.44克。 安源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其贩卖毒品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