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年10月,被告人杨某步行至步行街某办公室内,,趁被害人李某未在办公室,将李某放在办公室内桌子上的手机盗走。经萍乡市安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千余元,月底,杨某在步行街某店内,趁被害人宋某不备,将宋某放在桌子上的手机盗走。经萍乡市安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一千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系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因吸毒实施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