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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发生事故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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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5 19:4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安源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9年5月,张某在启动摩托车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摩托车在启动过程中与行人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认为张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驾驶、文明驾驶,且未按照驾驶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治疗结束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李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收案后,经了解双方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只是对于李某要求赔偿的金额有异议,故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后张某同意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25000元。
  法官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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