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关于民宿方面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最终双方各退一步,相互谅解当场履行协议撤诉结案。 2019年12月20日,原告贺某与被告李某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李某租用原告位于某山区房屋、场地用于经营民宿及关联经营活动;租赁期限为10年,从2020年5月1日至2030年4月30日止;房屋租金为每年3万元;首期一年的房屋租金在房屋及场地交付之前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5000元定金给原告。由于疫情的原因,一直到2020年4月20日,双方均在场,原告将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项下的房屋及场地交付给了被告,被告收房后,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屋及场地租金给原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房屋租金3万元。 受理后,法官从被告李某处了解到,被告李某因原告的房屋是临时用地存在风险,加上疫情影响,只租用了一个月,民宿还没开始运营,不想再继续下去,故希望原告能够减少点租金。法官了解情况后电话联系原告贺某,转达被告方的意愿,原告说被告李某收房后铲平了房屋外一部分草坪及一百多株树,对其造成了很大损失,本来自己经营就年收入十几万,因自身没有时间才外租,现在损坏了房屋外景还耽误了时间,只能减5000元。经过法官细心解说,从情理上、法理上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原告也了解被告难处,时间也才耽误2个月,避免损失扩大,只要被告李某支付2个月租金并赔偿破坏草坪和树的损失就可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场转账给原告,原告申请撤诉,此案就此了结。 来源:萍乡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