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购买车辆而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胡某经人介绍至被告萍乡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车辆,后被告张某至原告胡某上班单位与原告签订购车合同,同时原告通过网上银行的方式向被告张某支付定金5000元。因被告张某未携带公司印章,故当日合同上未加盖公章亦未出具定金收据。三天后被告萍乡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购车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并补开定金收据。原告全额支付车款后去被告萍乡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提车,发现车内配置与合同约定不符,缺少原装倒车影像,原先配置内前排电动皮座椅被更换成普通皮座椅。因被告萍乡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约定版本配置,原告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能实现自身权益,导致原告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已将全部购车款返还给原告,但并不同意向原告返还定金、支付利息和误工费。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承办法官从法律角度及情理上分析案情,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张某补偿原告4000元。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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