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于2014年借款15万元给被告李某,被告李某的父亲也为该笔借款做了担保,被告李某称会在2015年2月份之前归还给原告,但到期被告拒不还款,原告多次上门向被告讨回欠款,但均找不到被告。原告无奈之下将被告李某以及担保人李某父亲状告至法院。 法官在了解到案情之下安排了庭审,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仅提供了借款的证据,无法提供在2015年至今任何以短信、电话、上门方式向被告主张借款的证据。故担保人李某父亲以债权人在三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年后再提起诉讼为由拒不履行担保义务提出抗辩。主审法官在审理之后找到了原告告知了其法律法条,原告知晓后称会自己私下找到被告调解,并向法院提出了撤诉,此案终结。 借条本身的效力是不受时间影响的,所谓有效期,指的是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是指得到法律保护的期限,一旦借条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将会丧失胜诉权。所以,在合理的讨债情况下,债权人一定要谨记保留索要债务的记录。 来源:萍乡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