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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相撞路边孕妇致伤,萍乡法官倾心调解促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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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11: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两车相撞,车辆侧翻后撞到路边行走的孕妇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约定赔偿款24000元于调解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
2019年10月,王某驾驶摩托车沿320国道往青山方向行驶与与湘东相对方行驶的刘某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车辆侧翻后与路边正在步行的严某发生碰撞,导致严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行人严某无责任。事发时,严某正处于怀孕阶段,经鉴定,严某右踝骨骨折未构成伤残,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仅垫付了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其他各项损失并没有赔偿,为此严某来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刘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49000元。
被告王某对撞伤严某内心颇为愧疚,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但是对于原告严某起诉的各项合理损失标准过高,双方一直未达成调解意向。为了让案件尽快处理,加快赔偿进展,承办法官针对当事双方关于赔偿金额这一争议焦点,通过逐一核对证据并且对照标准计算出赔偿金额后,多次反复与双方当事人协调沟通。6月17日,原被告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面对面交流,经过法官耐心真切地的思想说服和法律解释工作,双方当事人在可接受的心理预期内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同意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4000元。该案得以圆满结案。
来源:萍乡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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