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二人离婚时为图省事,在民政局登记离婚时谎称无子女无财产,草草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后,双方私下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争论不休,女方无奈只能诉至法院解决。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离婚纠纷。 黎某与余某2002年10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后因感情不和,黎某与余某到民政局登记离婚,登记时为图省事,能尽快拿到离婚证,草草签订一份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债务的离婚协议书。二人生育的女儿未成年,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一间车库,还共有其它财产。离婚后,黎某与余某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一直协商未果,一纸诉状将余某告至法院,要求判令女儿归自己抚养,并分割与余某的共同财产。 因本案为家事纠纷,承办法官决定庭前组织调解,以最大程度化解双方矛盾。在调解初始阶段,黎某表示女儿从小由自己带大,女儿必须归自己抚养,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且自己多年辞职在家照顾孩子、老人,个人无收入,两人的共有财产理应多半分给自己。双方为此争论不休,进而发生口角,互相指责。承办法官示意双方冷静下来,劝说道:既然已经和平分手,现在主要商讨孩子日后的成长问题。孩子已年满8周岁,承办法官随后征询孩子想法,孩子表示想跟母亲一起生活。承办法官认为孩子多年来跟黎某一起生活,已适应目前的生活状态,且黎某已工作有了收入来源,由黎某抚养更有利于将来的成长,遂分别对黎某、余某进行单独谈话,告知余某即使孩子由黎某抚养了,余某仍是孩子的父亲,可经常去探望孩子,黎某无权阻止余某行使探望权。 在承办法官的释法析理耐心调解下,黎某与余某最终达成协议,女儿由黎某抚养,抚养费黎某自行承担。房子、车库归黎某和女儿共同共有,其它财产归余某所有。签订调解协议后,承办法官当场制作了民事调解书,送达给双方。至此该起纠纷成功调解。 来源:萍乡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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